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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1. 何謂公共廣播服務?
  2. 海外公共廣播機構的使命為何?其職能如何界定和落實?
  3. 世界各地公共廣播機構常見的融資模式是什麼?
  4. 世界各地公共廣播服務較常採用的管理模式是什麼?
  5. 公共廣播服務檢討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是什麼?
  6. 委員會的委員是誰?
  7. 為何須進行檢討?

1. 何謂公共廣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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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廣播服務的文獻非常豐富,現引述主要例子,以供參考。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認為公共廣播服務是「由公眾製作、資助和監控的廣播服務,並以服務公眾為目的。公共廣播服務並非商營或國營的廣播服務,不受政治干預和商業力量所影響。透過公共廣播服務,公民可獲得資訊、教育和娛樂。如能保障意見多樣化、節目多元化、編輯自主、有適當資金、具有問責性和透明度,則公共廣播服務可作為民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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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轄下的世界電台電視評議會認為,「公共廣播服務不受商業或政府所管控,純為向公眾提供服務而存在。公共廣播服務是公眾的廣播機構,以公民身分面向每一個人。公共廣播機構鼓勵公民接觸和參與民生事務,使之增長知識,開拓視野,更了解周遭世界和他人,從而更了解自己。公共廣播服務,是一個公民匯聚而人人平等的空間。公共廣播服務也是為所有人提供資訊和教育的工具,服務的對象無分地位尊卑或貧富。公共廣播服務的範圍並不局限於資訊和文化方面 — 富想像力和娛樂性也是必需的,但在節目質素上須有別於商營廣播服務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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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廣播聯會法律總監Dr. Werner Rumphorst曾撰寫「公共廣播服務法律典範」(Model 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 Law)一文。文中提到「…公共廣播服務是為公眾、為所有人而設的。反過來說,公共廣播服務並不是為政府、國會、總統、政黨、教會、其他有相關利益的(私人)團體或其他相關人士而設的。公共廣播服務必須獨立於這些人士/機構以外,「只」為公眾的利益而服務,為公民而非為消費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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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免費的網上百科全書)所下的定義,是「一般而言,公共廣播機構傳送節目,旨在為觀眾/聽眾提供資訊,從而改善社會...公共廣播機構的主要目標或特點是:

  • 地理上覆蓋所有地方
  • 照顧所有人的興趣和口味
  • 照顧少數族裔的需要
  • 關注對國家和社會的認同感
  • 脫離既得利益者和政府
  • 由全體使用者直接資助的單一廣播系統
  • 競爭的目標是節目的質素而非數量
  • 備有指引鼓勵(而非限制)節目製作人自由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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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外公共廣播機構的使命為何?其職能如何界定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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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海外國家,公共廣播機構的使命和職能都在公共服務規章或國會法案中訂明。以下列舉數個例子,作為參考。

澳洲廣播公司的規章在《1983年澳洲廣播公司法》第6條中訂明,內容如下:

「澳洲廣播公司的規章 — 第6條

  1. 澳洲廣播公司的職能是:
    1. 在澳洲國內提供嶄新、全面而高質素的廣播服務...,提供:
      1. 有助建立對國家的認同感的廣播節目,以及資訊、娛樂和反映澳洲社會多元文化的廣播節目;以及
      2. 教育性質的廣播節目;
    2. 向澳洲以外的國家傳送新聞、時事、娛樂和文化等廣播節目,以期:
      1. 讓世界各地增加對澳洲的認識,並了解澳洲對世界事務的態度;以及
      2. 讓居於外地或在外地旅行的澳洲公民獲得關於澳洲事務和澳洲對世界事務的態度等資訊;以及
    3. 鼓勵並提倡在澳洲表演音樂、戲劇及其他演出藝術。
         …
      1. 澳洲社會的多元文化特色;以及
      2. ...教育性質的節目 — 國家對教育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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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廣播公司的皇家憲章開列該公司的目標,內容如下:

「3. 英國廣播公司的目標是:
(a) 提供屬公共服務的聲音和電視廣播服務(不論以模擬或數碼方式傳送),並提供資訊、教育和娛樂的聲音和電視聲目,供公眾收看...以及供英聯邦國家及其他海外國家和地區收看(這些服務以下稱為「世界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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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廣播公司的使命,載於《1991年廣播法》中,內容如下:

「... 加拿大廣播公司是全國公共廣播機構,須提供電台和電視服務,並製作多種資訊、知識和娛樂節目;

... 加拿大廣播公司提供的節目須:

i.主要並明顯地是富有加拿大特色的節目,

ii.向全球及各個地區的觀眾反映加拿大及其地域的情況,同時照顧前述地域的特別需要,

iii.積極推動文化流通和交流,

iv.以英語和法語廣播,反映兩種官方語言社羣的不同需要和情況,包括英語和法語少數族裔的獨特需要和情況,

v.致力令英語和法語節目的質素相同,

vi.推動建立共同的民族意識和對國家的認同感,

vii.以最適當和有效的方式,並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把節目在加拿大全國廣播,以及

viii.反映加拿大多文化和多民族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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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自一九五零年四月以來制定的三條《無線電法》,日本放送協會(NHK)是「特別的機構」,根據《放送法》,肩負在日本國內提供廣播服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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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錄兩條相關的條文:

“第6-2條 如遇到由風暴、豪雨、水災、地震、大型火災或其他原因所引致的災難,或預計災難將會發生,提供國內廣播服務的機構須作出廣播,協助防止災難發生,或減少災難所造成的破壞。

第7條 日本放送協會的目的,是為了公眾利益而在國內提供,或製作而授予他人廣播豐富而高質素的節目,令全國各地的觀眾都能接收廣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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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1990年Prasar Bharati(印度廣播公司)法》訂定 –

“「12. 公司的權力

  1. 根據本法例條文的規定,公司的主要職責是籌備和進行公共廣播服務,為公眾提供資訊、教育和娛樂,並確保電台和電視的廣播服務均衡發展...
  2. 公司須根據下述目標,履行職責。有關目標包括:
    1. 維護國家統一完整的概念和憲法內訂明的價值;
    2. 保障公民免費獲得真實和客觀資訊的權利...,並令資訊(包括相反意見)得以持平和均衡地流通...;
    3. 特別著重教育範疇和傳播文化...;
    4. 為各地區不同文化和語言的觀眾/聽眾提供足夠的廣播服務...;
    5. ...鼓勵健康競爭和公平競賽的精神...;
    6. ...關注少數族裔和部族社會的獨特需要;
    7. ...保障兒童、失明人士、長者、傷殘人士和其他弱勢社羣的權益;
    8. 促進國家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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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電視公司有本身的規章,訂明以下事宜:

「新西蘭電視公司須:

  • 播放各類為新西蘭觀眾提供資訊、娛樂及教育的節目;
  • 在節目質素和編輯自主方面力求達到並維持最高標準;
  • 提供有助建立公民意識和國家認同感的共同經驗;
  • 確保……毛利人的參與,以及毛利人的聲音能有效表達;
  • 確保所播放的節目能配合新西蘭社會內有不同興趣、資訊需求及不同年齡組別的人士的需要……;
  • 在大眾興趣和小眾興趣節目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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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世界各地公共廣播機構常見的融資模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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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廣播機構的融資模式各地不同。根據網站提供資訊,下表摘錄個別機構的主要資金來源,以供參考。

政府/
國會撥款
使用權費/
專營權費
廣告/
贊助
銷售產品
收入
其他
澳洲廣播公司 81.3%       18.7%
英國廣播公司
(2004至05年度)
     
英國廣播公司世界電台      
加拿大廣播公司
加拿大國家廣播電台
72.41%   21.95%   5.64%
日本放送協會        
美國公共廣播公司
(2005年)
13.22% 10.25% 36.01% 9.87% 30.65%
新西蘭電視公司 10%   90%    
德國第一電視台  
82.4%
2.1%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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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世界各地公共廣播服務較常採用的管理模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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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世界各地公共廣播服務的管理模式,亦因應本身的社會政治狀況而各有不同。以下列舉數個例子,以供參考。

澳洲廣播公司

  • 澳洲廣播公司諮詢委員會共有12名成員,就節目廣播事宜向董事局提供意見。
  • 澳洲廣播公司董事局負責公司的運作;董事局共有理事最多7名,由政府推薦、總督委任。
  • 常務理事由董事局委任,另一名理事則由澳洲廣播公司的職員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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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廣播公司

  • 英國廣播公司董事局有12名成員,由部長推薦、女皇委任。
  • 英國廣播公司行政委員會有9名理事,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 行政委員會轄下設有創意委員會、新聞委員會及商業委員會,向行政委員會負責。行政委員會則向董事局負責。
  • 英國廣播公司的日常運作由16個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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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廣播公司

  • 加拿大廣播公司董事局共有11名成員,包括主席暨行政總裁。
    董事局負責公司的管理。
  • 高層管理委員會包括總裁暨行政總裁、高級副總裁1名、行政副總裁2名、副總裁8名及房地產總裁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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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放送協會

  • 日本放送協會董事局共有12名成員,負責決定日本放送協會的管理政策及運作事宜等所有重要事項。
  • 會長及廣播行政總監是日本放送協會的高層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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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廣播服務檢討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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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廣播服務檢討委員會(委員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職權範圍如下:

(1) 探討在香港的廣播市場中,提供公共廣播服務的理據、其角色和公共目的,並評估提供該廣播服務所需的公帑及其他資源。

(2) 釐定公共廣播服務就不偏不倚的編輯方針、節目政策和良好管治這幾個範疇,如何對公眾負責的課題。

(3) 釐定讓行政機關評估公共廣播服務的效能的措施,和讓公眾參與評估過程的安排。

(4) 根據上述課題的討論結果,就在香港提供公共廣播服務的合適安排,提出建議。

(5) 就短期、中期及長期的實施計劃提出建議。


6. 委員會的委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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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的委員如下:

(1) 香港浸會大學及香港公開大學校董會成員 黃應士先生(主席)

(2) 《信報》總編輯            陳景祥先生

(3) 香港浸會大學校董會成員        馮美基女士

(4) 香港樹仁學院新聞與傳播學系系主任   梁天偉教授

(5) 資深報社社長             包雲龍先生

(6) 香港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徐林倩麗教授

(7) 「進念二十面體」創作總監       胡恩威先生

7. 為何須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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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七日發出的立法會資料文件摘要中,說明「現在是適當時機,從最基本的問題開始,深入地檢討本港公共廣播服務及其日後發展。促使我們進行這個檢討,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過去數年和在可見將來,廣播市場不斷演變。檢討的目的,是建立清晰的政策綱要,從而定出日後發展路向的遠景和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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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9/06/2006